招标文件中“标的名称”与“项目名称”混淆影响《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怎么办
财政部门在调查某项目投诉中发现,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中的“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质量提升项目”,且该情形影响了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招标文件中“标的名称”写成“项目名称”,要废标吗? 详情>>
财政部门在调查某项目投诉中发现,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商务要求、技术要求”中的“标的名称”填写为项目名称“××社会福利院养老服务质量提升项目”,且该情形影响了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填写,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责令采购人废标。招标文件中“标的名称”写成“项目名称”,要废标吗? 详情>>
某供应商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就某高校物业服务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被投诉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列明“从业人员129人”与事实不符,据相关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查询不完全统计,该公司年度内参与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中标就有8个项目,按照项目采购文件用户需求和合同要求配置服务人员数量合计302人(不包括该公司其他在管项目和公司总部的人员),远远超出其声明的从业人数。在“国家官方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中查询该公司的情况,未显示该公司为小微企业。那么,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从业人员129人”指的是该公司的主要工作人员,包括兼职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吗? 详情>>
某项目C公司中标。投标供应商A公司联合制造商B公司提出质疑称,C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伪造,制造商B公司并未授权C公司参加此次采购活动,并且C公司提供的制造商B公司的数据不实。C公司称,采购文件并没有要求提供制造商对于此次采购活动的专项授权。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B公司的数据,均是根据制造商B公司“企查查”和“爱企查”上公开的资料填写,“企查查”和“爱企查”公开资料显示制造商B公司确实属于小微企业。那么,未获得制造商授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有效吗?《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不实,后果谁承担? 详情>>
某服务项目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在采购结果公示期间,参与投标的B公司对A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质疑。B公司认为,A公司并非小型企业,其真实从业人数大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不应该享受10%的投标报价扣除(根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价格部分说明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B公司提供的事实依据:根据某省政府采购网等公开信息显示A公司从业人员大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A公司应为中型以上企业 ,不应享受10%的投标报价扣除。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A公司非小型企业,其中标无效,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那么,采购人或采购代 详情>>
某视频系统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供应商B公司因为不满意质疑函遂向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称对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声明函属理解性误差,不影响其中小企业类型的准确认定”的答复不认可。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是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必须提供的资格文件之一,A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中实质性内容填写有误,应当认定为提供了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资格文件的要求,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填写错误,是否认定为无效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详情>>